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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建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平,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2017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唐建平驾驶超载的沪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驶入鲤城区明发酒店环岛路段欲右转弯进入清濛开发区,在弯道超速超越前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驾驶并后载林某、刘某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临时-丰泽32871号二轮车辆发生刮碰,致李某、林某、刘某三人摔倒在地,被害人林某、刘某又被沪D×××××号货车右侧车轮碾压。事故造成被害人林某、刘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及二轮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建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刘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系创伤性休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刘某系多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建平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唐建平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林某、刘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人民币9033.45元、赔偿被害人林某家属人民币686419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人民币686419元。被害人林某、刘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唐建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建平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平犯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建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建平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唐建平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唐建平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 玢速 录 员  黄春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