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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新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生,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王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新生酒后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西平县护城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护城河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新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新生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生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新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