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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熊劲松与曾素芳、傅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劲松,曾素芳,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熊劲松,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曾素芳,女,1963年5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傅洁,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新化县人,住长沙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熊劲松与被执行人曾素芳、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熊劲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曾素芳、傅洁名下存款516000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劲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查明被执行人曾素芳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底市直单位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素芳所有的湘K×××××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曾素芳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底市直单位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