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王凤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王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9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华。委托代理人乔小飞。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原榆林市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经营者王凤军。被执行人王凤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王凤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王凤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138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595元、执行费57100元,合计5997594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榆林市汇通供热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凤军、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原榆林市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将登记在榆林市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轻工路西、中兴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的一半(土地使用权号:榆经开国用(2009)第020号,具体面积以登记部门测绘为准)及地上建筑物(地下一层,地上一至六层,建筑面积共计6357.58平方米)自愿作价2385万元折抵转让给案外人榆林市汇通供热有限公司所有。案外人榆林市汇通供热有限公司将其中的5940494元(工程款5913899元、受理费26595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被执行人王凤军、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款项,超过执行款项部分17909506元由案外人榆林市汇通供热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王凤军、榆林市高新区野生酸枣综合开发研究所,执行费57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凤军交纳。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6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