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全与被申请人肖凤成、李岩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全,肖凤成,李岩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财保84号申请人:李德全,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被申请人:肖凤成,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李岩巍,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申请人李德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岩巍名下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2XX**号房产。冯艳丽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黑EZXX**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岩巍名下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2XX**号房产;二、扣押冯艳丽名下车牌号为黑EZXX**丰田牌轿车;三、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德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