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33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3-3-2。组织机构代码:91150102797182103C法定代表人:王秀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统建东楼2单元15号。被告:史娜,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亿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冬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