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9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士雷、贾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士雷,贾领康,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69号申请人:梁士雷,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贾领康,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新洺路10号。申请人梁士雷与被申请人贾领康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领康驾驶的所有人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的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大型��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