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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彬、任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彬申请执行任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述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