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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文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90号被执行人:文小军,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文小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的(2016)桂06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小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拖欠符可新等45名农民工的工资242573元。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小军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文小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