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更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国华交通肇事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刑更424号罪犯李国华,男,1975年6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瑜、陈雪娇、罗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李云宏、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李国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国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燕宏审判员 吴荣康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