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002屠永玉与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永玉,黄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屠永玉,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黄小兵,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屠永玉与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屠永玉于2017年8月9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中秋审 判 员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