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002屠永玉与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永玉,黄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屠永玉,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黄小兵,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屠永玉与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屠永玉于2017年8月9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中秋审 判 员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