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2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兰、林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林煌,罗木花,林峰,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兰,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煌,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罗木花,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峰,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宋兰与林煌、罗木花、林峰、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林煌、罗木花、林峰、陈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煌在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首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林煌在福州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申请执行人宋兰已领取执行款403467.1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