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雪与魏春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魏春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24号原告:赵雪,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汶蒿、赵静涛,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春宏,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雪与被告魏春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雪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