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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张振堂、冀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张振堂,冀晓敏,张振龙,刘庆庆,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卜建章,马继燕,张海波,池晓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064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3952D。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振堂,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冀晓敏,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张振龙,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刘庆庆,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告: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南侧南焦段。组织机构代码68277522—4.法定代表人卜建章,经理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XX强,经理。被告:卜建章,男,汉族。被告:马继燕,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张海波,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池晓泽,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振堂、冀晓敏、张振龙、刘庆庆、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卜建章、马继燕、张海波、池晓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