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575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至江西省九江市、浙江省嵊州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的居民住宅小区,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等手段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计397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日凌晨,��告人吴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国基逸境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C8号楼吴某某1家中,将吴某某1家客厅沙发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500元盗走。2、2016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内,采取攀爬厨房窗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一期楼刘某某中,将刘某某客厅桌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单元刘某某1中,将刘某某1客厅柜子上三个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计3400元盗走。3、201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内,采取攀爬窗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一期周某家中,将周某放置在客厅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盗走。4、2016年8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内,采取攀爬窗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一期刘某某中,将刘某客厅桌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5、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城置国际花园小区内,采取攀爬窗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一期黄某某家中,将黄某某放置在客厅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6、2016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东方国际公寓小区内,采取顺煤气管道下滑、钻窗入室的手段进放该小区万某家中,将万某家客厅茶几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7、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东方国际公寓小区内,采取顺煤气管道下滑、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偷到财物。8、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东��国际公寓小区内,采取顺煤气管道下滑、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黄某某1家中,将黄某某1家客厅沙发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单元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9、2016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路中体奥城国际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家中包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顺煤气管道下滑、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黄某某2家中,将黄某某2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0余元盗走。10、2016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美日阳光花园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放该小区李某家中,将李某放在鞋柜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胡某某家中,将胡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彭某某家中,将彭某某家客厅沙发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11、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加州风情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袁某某家中,将袁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裤子口袋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12、2016年约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国际湾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李某某1家中,将李某某1家卧室床头柜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13、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国际湾小区内,采��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徐某家中,将徐某放在进门衣帽架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该小区室王某家中,将王某放在户门内柜子上包内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小区李某某2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14、2016年约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国际湾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刘某某2家中,将刘某某2挂在墙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800元盗走。15、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浙江省嵊州市万都公馆小区内,采取攀爬煤气管道、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张某家中,将张某放在客厅柜子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盗走。16、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浙江省嵊州市艇湖公寓小区内,采取顺煤气管道下滑、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小区费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偷到财物。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公寓赵某某1家中,将赵某某1放在客厅男式休闲裤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1、刘某、刘某2、周某、万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5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六日,应折抵刑期三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1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桑效奎审 判 员 刘翠某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