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良意与平水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意,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平水林,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李良意诉被告平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李良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若要申请恢复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