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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缪亚琴诉钟水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亚琴,钟水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亚琴,女,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奇,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水龙,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缪亚琴因与被上诉人钟水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缪亚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树木价值损失金额的认定不准确。被上诉人钟水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016年7月,缪亚琴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钟水龙赔偿缪亚琴因树木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缪亚琴与钟水龙系邻居以及自留地相邻关系,2015年2月24日缪亚琴屋后自留地自己种植的12棵香樟被邻居钟水龙从每棵树木2米高左右树干部位剥去了几公分树皮。经缪亚琴家人发现并报警后,警方经询问调查,钟水龙承认因其怕缪亚琴树木在东面过分高而影响其种植的果树生长减少收成所为。事后因钟水龙剥缪亚琴树皮造成的后果,钟水龙不同意赔偿亦不赔礼道歉。致涉讼。一审法院另认定,经缪亚琴、钟水龙所在金海村丈量相邻自留地,依据按现有种植及两户中间篱笆为准,确认现有丈量与原丈量数据基本吻合,故两户之间自留地界限按篱笆为准;缪亚琴所在村委会通过公布的树木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类似香樟树4米高,树径0.13米-1.5米,补偿每棵树30元-150元不等。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缪亚琴所种植的树木属于缪亚琴个人财产所有的合法财产。钟水龙蓄意剥去缪亚琴树木的树皮造成该树木延缓生长或可能死亡的后果,是对缪亚琴财产的损害,依据相关法律应承担赔礼道歉依法赔偿的责任。调解中钟水龙已当面向缪亚琴作出赔礼道歉,但对于缪亚琴树木损害补偿方面仅同意每棵被损害树木补偿100元,而缪亚琴方坚持钟水龙赔偿12棵树木因剥皮导致树木死亡应予赔偿20,000元,一审庭审中缪亚琴未提供系争树木已死亡的事实以及每棵树木赔偿1,666余元的相关依据。一审法院还认为,系争树木被钟水龙损害是事实,经实地察看该树木继续生长,但被剥皮部位明显且上方树枝稀疏,经咨询林业部门其无法对损害的鉴定或判断被损树木因被剥皮而延缓生长的数据。故一审法院参考双方居住地涉及河道清理或搬迁每棵树木补偿依据,作为钟水龙因损毁缪亚琴财产的补偿依据。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一、钟水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缪亚琴人民币1,800元;二、驳回缪亚琴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缪亚琴、钟水龙各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上诉人所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上诉人蓄意剥去上述树木的树皮造成该树木延缓生长或可能死亡的后果,是对上诉人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及依法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经实地查看并征询林业部门意见后,参考双方当事人居住地涉及河道整治的树木补偿标准,所确定的补偿数额依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缪亚琴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缪亚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钱 卫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