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赛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及辩护人周赛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信用卡各1张,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1569.77元。之后,被告人张辉为逃避银行催收逃匿至上海。经农业银行两次信函催收、建设银行两次上门催收后超过3个月,被告人张辉仍不归还透支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辉使用卡号为46×××14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63932.62元。2、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辉使用卡号为53×××78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7637.15元。2017年1月12日下午5时35分许,被告人张辉在本区水心隔岸路67弄18号三楼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2、杨某、张某、王某1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办卡资料、账户详细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还款明细、还款明细汇总、挂号信催收记录、催收台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张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辉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周赛艳就被告人张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1569.77元,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人民币63932.6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人民币1763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维阳人民陪审员 朱春兰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