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贤贵与龙竻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贵,龙竻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527号原告:陈贤贵,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龙竻生,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陈贤贵诉被告龙竻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贤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贵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陈贤贵负担。审判员 刘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