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忠媛与张立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媛,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媛,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立国,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媛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