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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福存、刘春花与陈锋锋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存,刘春花,陈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存,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春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陈锋锋,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赵福存、刘春花与陈锋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