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福存、刘春花与陈锋锋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存,刘春花,陈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存,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春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陈锋锋,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赵福存、刘春花与陈锋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