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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436号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李海渊,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波,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畅,女,汉族,个体,1989年7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