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霍瑞明与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支付令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瑞明,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427民督10号申请人:霍瑞明,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风职务:经理。申请人霍瑞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称,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9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15天,借款利息为1.5%,并以被申请人的德夏房权证夏津县字第20131001**号(房屋性质:新建非住宅。规划用途:商业。楼层面积:四层。建筑面积:2566.97平方米。登记年限:2013年10月29日。)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还款未果,并提交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9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瑞明人民币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申请费7300元,由被申请人德州丽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