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易文华、谢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文华,谢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文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谢忠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易文华与谢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桂03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谢忠明搬离易文华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村委会对面工业园的仓库并支付易文华租金,因谢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易文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将涉案仓库强制腾空并交付申请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忠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丘 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