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正伟申请执行彭勇、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龙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某,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21627222-4。法定代表人徐德斌,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彭某、都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中,我院(2016)黔2701执934号案件已将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产查封、拍卖,待得款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石 学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