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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王某1、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707号原告:夏某某,女,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1,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2,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3,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