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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解玉德与李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德,李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解玉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X县人民医院职工,现住X省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李润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农民,现住X省X县X乡X村X号X室。本院在执行解玉德与李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润栋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4.00元,现因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润栋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