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解玉德与李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玉德,李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解玉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X县人民医院职工,现住X省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李润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农民,现住X省X县X乡X村X号X室。本院在执行解玉德与李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润栋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4.00元,现因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润栋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