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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斐、杨学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斐,杨学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9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以被告人赵斐腹内有异物为由不予收押,当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学义,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因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0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斐、杨学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并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斐在本市市南区x路x号x户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海洛因一包约0.23克。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闫某向被告人赵斐提出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赵斐安排被告人杨学义将一包海洛因交给闫某,杨学义私自从中抠出0.01克海洛因后,在本市市南区宁夏路和仙居路路口附近,将剩余海洛因贩卖给闫某,随后被当场抓获,毒品被缴获,称重为0.2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赵斐被抓获时,在该住处查获白色粉末一包,称重为0.2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查获的毒品(见扣押清单);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斐、杨学义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赵斐、杨学义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斐在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户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闫某海洛因一包约0.2克。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闫某向被告人赵斐提出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赵斐安排被告人杨学义将一包海洛因交给闫某,杨学义私自从中抠出0.01克海洛因后,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和仙居路路口附近,将剩余海洛因贩卖给闫某,随后被当场抓获,毒品被缴获,称重为0.2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赵斐被抓获时,在该住处查获白色粉末一包,称重为0.2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的到案情况。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的前科情况。3、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4、搜查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斐、杨学义、证人闫某处扣押白色晶体各一包的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农业银行调取杨学义农业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显示2016年10月19日该账号通过ATM机存入现金人民币300元。6、称重笔录证实,从被告人赵斐住处以及从被告人杨学义、证人闫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的数量。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的身份信息。8、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吸食毒品海洛因有二十多年了,前几年进行了戒毒,最近因心情不好,就想通过吸食海洛因来缓解心情,于是就找到了以前曾在一起吸过毒的小飞(具体名字不详),他家住在市南区x路x号x户,2016年10月14日12时其去了小飞家里,在小飞家里,其给了小飞200元钱,小飞给了其一个白色透明自封口塑料袋,里面装着大约0.2克海洛因,后来其在广饶路小区一个网吧的厕所内注射了。2016年10月19日下午16时许,其又犯毒瘾想注射毒品,于是打电话给一起吸毒的老杨(具体名字不知道),问他手里是否有海洛因,结果老杨没有接电话,于是其又给小飞打电话,说想买300元的海洛因,小飞给其一个农业银行账号,用户名是杨学义,让其转300元钱到这个账户,于是其到了小飞家附近的仙居路和宁夏路路口的农业银行,用无卡汇款给这个账号转了300元钱,后骑上摩托车准备去小飞家拿海洛因,这时其看到老杨从小飞家的方向朝其走来,其将汇款凭条给老杨看了,老杨递给其一个用杂志纸包着的一个白色透明自封口塑料袋,里面装着大约0.3克海洛因粉末,就在这时,从旁边过来几个警察将其和老杨当场抓获。证人闫某对被告人赵斐、杨学义进行了辨认、确认。11、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吗啡试剂检测,被告人赵斐、杨学义及证人闫某的检测结果呈阳性。12、毒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赵斐、闫某处查获白色晶体的成分。13、被告人赵斐供述,2016年10月14日12时左右,老闫给其打电话要200元钱的海洛因,大约在12时30分左右,老闫到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路x号x户的家中,其给了老闫大约0.23克海洛因。2016年10月19日14时左右,老闫给其打电话要购买300元的海洛因,其让老闫把钱存在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和老闫约好在青岛市宁夏路和仙居路路口的农行前见面,大约到了16时左右,老闫打电话说到了农行门前了,当时杨学义在其家中玩,杨学义吸食海洛因且认识老闫,其就让杨学义把海洛因给老闫,其给了杨学义一张农业银行卡和大约0.3克用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杨学义就下楼给老闫送海洛因去了,过了一会,其准备出门的时候被警察抓获。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赵斐辨认,确认闫某就是老闫,赵斐还对杨学义进行了辨认、确认,对毒品交易地点进行了指认。14、被告人杨学义供述,2016年8月27日从监狱出来后,其不好找工作,又有毒瘾,只能帮着别人卖毒品挣钱,其很久之前就认识赵斐,其知道赵斐手里有海洛因,就经常到赵斐家玩。2016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其在赵斐家玩,看到茶几上有一点海洛因,还有锡纸,就用打火机加热后吸到嘴里,吸完后其就到了赵斐家楼下的小卖部玩,看到两个男的一直站在赵斐家楼下,其就给赵斐打电话,告诉赵斐楼下好像有警察,让他注意点。过了大约20分钟,你又给赵斐打电话帮他看看有没有警察,然后其从小卖部出来去了赵斐家,跟赵斐见面后说其下楼看看那几个人走没走,其下楼看了看,发现没有人了,就又回到了赵斐家里。大约15时左右,赵斐接电话说闫某要来拿货,他把一张以其名义开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告诉了闫某,让闫某往卡里打300元钱,然后从茶几上拿过一个小包,里面装着海洛因(毛重约0.5克),赵斐说闫某要来拿货,其提出要帮赵斐送下去,赵斐同意了,并让其拿着银行卡看看闫某是否存钱,其拿着小包和农行卡就下楼了,下楼的时候,其在楼梯里打开小包,用指甲盖抠出一点点海洛因,然后用一块纸包着放进了裤子口袋里,准备留着自己吸食,其来到仙居路和宁夏路交叉路口,看见闫某在路边等着,其问闫某是否打钱,闫某说打上了,其就拿出小包给了闫某,这时候警察突然上来将其和闫某抓获,海洛因也被警察缴获。杨学义对赵斐、闫某进行了辨认、确认,对毒品交易地点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斐、杨学义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斐、杨学义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赵斐、杨学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学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魁煊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