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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燕与李烨、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李烨,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719号原告:金燕,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烨,女,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王立新,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金燕与被告李烨、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金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燕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燕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