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2689焦忠华与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忠华,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89号之一原告:焦忠华,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凡庄村。法定代表人:季诗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忠华诉被告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焦忠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原告焦忠华负担。审 判 长 经富武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人民陪审员 第 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