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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2689焦忠华与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忠华,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89号之一原告:焦忠华,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凡庄村。法定代表人:季诗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忠华诉被告扬州市万德隆国际家居广场、扬州市万德隆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焦忠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原告焦忠华负担。审 判 长  经富武代理审判员  褚芸芸人民陪审员  第 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