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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仁华与翟大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华,翟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翟大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杨仁华与被执行人翟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大发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13元,并承担执行费67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其所有的房产已经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