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彩嫦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陈刘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彩嫦,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陈刘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冯彩嫦。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投资人:陈刘仔。被执行人:陈刘仔,男。原告冯彩嫦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陈刘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彩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亿创服饰店支付货款371651元、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陈刘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陈刘仔名下有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刘仔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房产、广州市番禺区房产(上述房产另案正在处理中)、及车辆档案。被执行人陈刘仔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已被越秀区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其他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理,其被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理,除此外暂未发现其他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