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丽军、吴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军,吴桂华,聂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吴桂华,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聂小敏,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丽军与被执行人吴桂华、聂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桂华、聂小敏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