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昌泽与刘红英、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泽,刘红英,杨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泽,男,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英,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翠红,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昌泽与被执行人刘红英、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红英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昌泽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红英、杨翠红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同意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红英的工资收入来偿还所欠其债务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