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4号之一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沃尔特·罗奇(ROBERTWALTERROCH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被告: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乃彬。被告: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贾祎宁。被告: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惠胜茂。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雪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聚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唐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