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日水与余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水,余德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500号原告:张日水,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德祥,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张日水与被告余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日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日水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