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德新与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新,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826号原告:张德新,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马军,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张德新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新撤回对被告马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德新负担。审判员  张国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