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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33号申请人: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110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曹江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洞岗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