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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5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阜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阜和进修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AP股份公司,某公司,某学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98号之三申请人:SAP股份公司(SAP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沃尔多夫市DE-69190迪特马尔-霍普街16号(Dietmar-Hopp-Allee16,DE-69190Walldorf,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代表人:哈拉德·哈格多恩博士(Dr.HaraldHagedorn)。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学校。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妮,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AP股份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SAP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已届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人SAP股份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SAP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