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河南轩帆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河南轩帆贸易有限公司,高永超,高永生,崔艳芳,赵大伟,冯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46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大街。负责人徐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新玲、张亚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轩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大伟。被申请人高永超,女,满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金水区。被申请人高永生,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崔艳芳,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赵大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冯正方,��,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武陟县。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57882.9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轩帆贸易有限公司、高永超、高永生、崔艳芳、赵大伟、冯正方银行存款9957882.93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