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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崔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明,崔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明,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吉林热力设计院主任,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崔志忠,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石化丙烯晴厂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崔志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崔志忠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735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彦明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