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向明爽与葛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爽,葛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向明爽,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葛怀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向明爽与被执行人葛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葛怀玉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葛怀玉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与本金同日给付;三、被告葛怀玉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向明爽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与本金同日给付;四、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葛怀玉负担(原告向明爽已交纳),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据(2015)船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名下按揭贷款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并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执行的存款;2、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信息;3、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财产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出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