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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秀环与刘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环,刘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484号原告:董秀环,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光,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学院教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冬旭(被告刘明光之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沽街道远景社区服务中心社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661491M。负责人:马俊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秀环与被告刘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秀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秀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环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董秀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荔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