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松青与康传保、吴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青,吴国权,康传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青,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权,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审被告:康传保,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王松青因与被上诉人吴国权、原审被告康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松青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松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