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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松青与康传保、吴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青,吴国权,康传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青,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权,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审被告:康传保,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王松青因与被上诉人吴国权、原审被告康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松青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松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