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凌雪梅、曾立与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雪梅,曾立,李飞良,李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674号申请人:凌雪梅,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申请人:曾立,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李飞良,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李云芬,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凌雪梅、曾立与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雪梅、曾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飞良、李云芬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凌雪梅、曾立用于保全担保的自房权证2012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