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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市融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烟台市融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融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融泰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1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5月25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车辆信息;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10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反馈信息中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11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