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凤光、赵藕香等与赵依文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光,赵藕香,虞公大,虞公韩,赵瑾,赵依文,赵宝光,周连生,周韶华,周丽华,赵美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48号原告:赵凤光,女,193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赵藕香,女,192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虞公大,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虞公韩,男,194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赵瑾(又名赵彩萍),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国荣,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依文(又名赵秀林),男,194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赵宝光,女,193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连生,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韶华,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丽华,女,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美华,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光、赵藕香、虞公大、虞公韩、赵瑾与被告赵依文、赵宝光、周连生、周韶华、周丽华、赵美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凤光、赵藕香、虞公大、虞公韩、赵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