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淑娟、郑其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郑其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郑其养,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娟与被执行人郑其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淑娟与郑其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淑娟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4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