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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宇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溧阳市宇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83号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伍全红。被告:溧阳市宇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来平。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宇超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8元,由原告芜湖恒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