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与被告孙占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孙占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3号原告:王贵,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被告:孙占臣,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原告王贵与被告孙占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王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贵负担。审 判 长 高捍东人民陪审员 王成惠人民陪审员 冯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家如 关注公众号“”